目录
第一页:中国洗涤用品行业自律公约
第二页:中国洗涤用品行业职业道德准则
第三页:中国洗涤用品行业争议处理规则
第四页:中国洗涤用品行业自律惩戒制度
中国洗涤用品行业自律公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
为建立洗涤用品行业自律性机制,规范从业者行为,维护公平、公正、依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推动行业诚信建设,促进洗涤用品行业可持续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、法规和行业实际,制订本公约。
第二条
公约执行单位包括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在洗涤用品、专用助剂和表面活性剂、油脂化工及相关领域从事设计、研发、生产、设备制造、包装、采购销售和其他与洗涤用品相关的科研、教育、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。
第三条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管机构,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
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,自觉维护本行业的市场秩序,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做到依法生产、合法经营。
第二章 自律条款
第五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,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,维护企业长远利益和行业声誉,满足消费者需求,保障消费者权益。
第六条
提倡行业内团结协作、优势互补、相互支持。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、难点问题,应采取互通信息、共同研讨、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,共同促进洗涤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第七条
遵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,自觉遵守行规行约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。不得任意涨价、压价或其他方式侵害其他企业利益;不捏造、散布虚伪事实,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;不得以其他任何不法行为进行不平等竞争。
第八条
坚持科学发展、自主创新的方针,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和循环经济,积极推进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、新技术,注重环保、安全、节能减排,增强低碳经济意识;推动产业结构调整,实现产品浓缩化、液体化,依法承担安全生产、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责任。
第九条
坚持质量第一,以品牌、标准、服务和效益为重点,健全质量管理体系,加强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,严格按照产品标准、工艺规程组织生产,强化社会责任。
第十条 洗涤用品行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交往中,都应讲信誉,重合同,履行协议,严禁欺诈、哄骗等行为的发生。
第十一条
共同维护本行业内人才的有序流动,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企业服务时,应尊重其原单位的合法权益,不得非法获取、使用其原单位的技术成果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。
第十二条
维护职工合法权益,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。对职工进行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。加强职工学政治、学科学、学技术、学专业知识的教育工作,不断提高职工的道德修养和技术业务素质,树立敬业爱岗的风范。
第三章 公约管理
第十三条 本公约是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性公约,是最基本的生产、经营守则,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,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。
第十四条
凡违反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,经查属实的,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、行业内部批评、通报批评、媒体曝光等处理,有违法行为者交由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处理。
第十五条 在实施过程中,有不完善之处,企业均可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,经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修改补充。
第十六条
本公约是在2004年11月11日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第五届四次理事会通过的“中国洗涤用品行业自律公约”基础上进行了修订,并经2010年11月11日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十七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于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理事会。
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中国洗涤用品行业职业道德准则
第一条
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,规范行业行为、加强行业自律、维护从业人员权利、保障企业合法权益,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,提高我国洗涤用品行业的水平和竞争能力。根据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章程,特制订《中国洗涤用品行业职业道德准则》(以下简称《准则》)。
第二条
本《准则》适用单位范围包括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在洗涤用品、专用助剂和表面活性剂、油脂化工及相关领域从事设计、研发、生产、设备制造、包装、采购销售和其他与洗涤用品相关的科研、教育、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。
第三条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理事会负责本《准则》的制订、修改、实施、监督、检查和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
爱岗敬业,奉献社会。从业人员要以奉献社会为宗旨,以集体主义为原则,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忠于职守,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素质,在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、实现社会效益的过程中体现自我价值,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和单位的名誉。
第五条 遵纪守法。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,做到依法从业,令行禁止,恪尽职守。
第六条
诚信为本,服务至上。要坚持公平交易原则,重合同、守信誉,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,真诚对待用户,竭诚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,杜绝各种虚假欺诈行为,决不损害用户利益,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。
第七条
质量第一。严格生产管理,积极贯彻相关技术标准,树立品牌意识,努力追求一流的服务、一流的质量、一流的信誉,多出精品,不粗制滥造,严把材料质量关。
第八条
创新发展。要树立全方位的创新意识,它包括思维创新、观念创新、体制、运行机制的创新、技术创新、文化创新和服务创新,注重学习并应用新技术、新方法、新工艺,不断优化设计和产品。
第九条
注重环保。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和循环经济,积极推进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、新技术,注重环保、安全、节能减排,增强低碳经济意识,推进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,努力营造行业可持续发展。
第十条
团结协作。企业之间要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加强联系,互通信息,交流经验,扩大合作,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,形成团结协作、共同提高的行业氛围。
第十一条
以人为本。要充分发挥和保护职工的生产积极性,鼓励职工技术创新和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。重视各类人才培养,积极开展技术培训、技术交流、职工教育,建设企业文化,铸造企业精神,不断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。
第十二条 本《准则》自2011年11月9日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第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十三条 本《准则》解释权属于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理事会。
第十四条 本《准则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中国洗涤用品行业争议处理规则
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,保持洗涤用品行业平稳、和谐及可持续发展,特制订本规则。
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中洗协”)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。
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遵守协会的争议处理规则。
第四条 中洗协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引起的争议。
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,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,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。
第六条
协会应及时向各会员单位传递有关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,对行业内出现的重大争议事件,协会应及时进行调查研究,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协调处理:
1、协调双方和解;
2、组织专家进行论断,并据此出具行业意见,解决争议;
3、出具的行业意见包括:批评教育、行业内部通报、公开通报、取消会员资格、建议相关部门处罚等。
第七条 协会调解失败时,争议的双方或单方可提请仲裁机构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。
第八条 本《规则》自2011年11月9日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第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九条 本《规则》解释权属于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理事会。
第十条 本《规则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中国洗涤用品行业自律惩戒制度
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洗涤用品行业的自律管理,加强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(以下简称:“中洗协”)的自律监管,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
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在洗涤用品、专用助剂和表面活性剂、油脂化工及相关领域从事设计、研发、生产、设备制造、包装、采购销售和其他与洗涤用品相关的科研、教育、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。
第三条
不履行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、影响行业声誉和发展、并给行业带来严重后果的单位将受到惩处。由中洗协理事会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给予或从轻和免除惩戒的决定,理事会闭幕期间,由理事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,并制作书面文件送达当事人。
第四条 可通过以下方式实行惩戒:
(一)内部告诫;
(二)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;
(三)行业内通报批评;
(四)记入电子档案;
(五)协会官网上公示;
(六)取消会员资格。
(七)涉嫌违法的,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五条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从轻或免除惩戒:
(一)在检查前已经主动改正的;
(二)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;
(三)积极配合本会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;
(四)主动向中洗协报告违规行为的。
第六条 本《制度》自2011年11月9日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第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七条 本《制度》解释权属于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理事会。
第八条 本《制度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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